4月27日,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厦门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宏泽平公司”)、刘某某不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这是全国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行政处罚案件。此前,因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匹克硫*钠(药品),宏泽平公司被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判罚超390万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刘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认为,厦门市市监局对原告作出的案涉处罚,量罚适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涉案的宏泽平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保健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等。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此前经现场查处及相关原料检验发现,宏泽平公司生产经营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冻、益生菌酵母软糖中添加匹克硫*钠(药品)。据法院信息显示,宏泽平公司委托A公司和B公司生产、提供标识有其品牌的外包装,并由其对外销售,宏泽平公司案涉食品的生产和经营者。厦门市市监局将案涉匹克硫*钠的检验报告送达A公司和B公司后,该两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案涉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据了解,匹克硫*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缓泻药,但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必须凭*方、遵医嘱才能使用。由于其对人体具有润肠通便的药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为了达到减肥、健美等效果,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钠。国家有关机关已经发文严格*止此类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宏泽平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决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1.59万元,处货值金额12.75万元的三十倍罚款382.47万元,罚没款合计394万元。同时,公司*定代表人刘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该宏泽平公司、刘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宏泽平公司认为,案涉抽样检测的程序违法,在《食品中匹克硫*钠的测定》这一检测标准不具有溯及力。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与自己实际经营情况相差巨大,认定匹克硫*钠为药品缺乏依据等,因此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但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认定宏泽平公司、刘某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钠(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钠(药品)定性准确。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案涉匹克硫*钠系纯度达100%的原料药,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认定为药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委托两家企业生产违法食品,查处的货值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因此驳回宏泽平公司、刘某某的上诉。